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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商品(淡季化肥)中央财政补贴审核办事指南

审核事项:
  对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确认为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的利息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依据:
  1、《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令第26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251号)
  3、《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库存情况实行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11号)


需提供的材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与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签订的承储协议;
  2、承储企业申请化肥淡储利息补贴审核的正式报告;
  3、承储企业填制的《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
  4、承储企业填制的《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
  5、承储企业化肥淡储商品帐;
  6、承储企业购销化肥的合同、发票,化肥出、入库的验收或运输单据等原始资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办事程序:
  1、在每半年结束后的5日内提出申请;
  2、专员办受理审核;
  3、出具审核意见。


办理时限:
  在受理申请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岗位责任人及办公电话:
  二处岗位责任人:陈国莉    电话:86927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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